(2021)晉0105執262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溫愛明 | ||
立案時間 | 2021-01-11 | ||
發布時間 | 2021-06-1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晉0105執262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經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山西大經實業有限公司貨款16105283.29元。 二、對上述款項,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400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40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400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3105283.29元。 三、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4000000元貨款后,原告為其開具2000000元貨款發票,被告于2021年1月31 日前付清4000000元貨款后,原告為其開具2923767.11元貨款發票。 四、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約定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則原告有權一次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全部未付款項,同時被告應支付原告以全部未付款項為基數,從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五、本案中雙方別無其他糾紛。 案件受理費6116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