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晉0105執589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溫愛明 | ||
立案時間 | 2020-10-20 | ||
發布時間 | 2020-12-03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晉0105執589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宜昌瑞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貨款5508136.71元、違約金5508.14元,合計5513644.85元。 二、駁回原告宜昌瑞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17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