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桂1081執(zhí)463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黃必龍 | ||
立案時間 | 2019-09-04 | ||
發(fā)布時間 | 2019-12-1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桂1081執(zhí)463號 | ||
做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靖西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向原告廣西田東新鑫源石材店支付工程款247770元及截止2018年12月5日的逾期利息28442元(2018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直至付清工程款為止); 二、駁回原告廣西田東新鑫源石材店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98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西田東新鑫源石材店負擔339元,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負擔2648元。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