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0509執523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柳為忠 | ||
立案時間 | 2016-07-01 | ||
發布時間 | 2016-09-13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9執5237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 | ||
執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蘇州市順元商貿有限公司貨款198487.3元及逾期利息(以198487.3元為本金,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若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賬號:070667801112010000179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50元,由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交付原告蘇州市順元商貿有限公司,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550101040009599),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