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0509執625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 | ||
立案時間 | 2016-08-03 | ||
發布時間 | 2016-09-22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9執625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偽造證據妨礙、抗拒執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楊春24123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1230.7元為本金,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采用轉帳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楊春指定帳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706678011120100001793)。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957元,由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楊春,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戶: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5301040017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