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0509執583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柳為忠 | ||
立案時間 | 2016-07-20 | ||
發布時間 | 2016-11-3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9執5839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 | ||
執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奇斯紡織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776904.5元及利息(從各期代償之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為194181元,從2015年4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3776904.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計算利息)。(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賬號: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張建新、汝黎英、吳江綿億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市和泰化纖織造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江奇斯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及本案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8894元減半收取19447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24447元,由原告負擔80元,被告吳江奇斯紡織有限公司負擔24367元,被告吳江奇斯紡織有限公司負擔的24367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八份,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帳號:10-550101040009599,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