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蘇0591執623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柳為忠 | ||
立案時間 | 2017-02-17 | ||
發布時間 | 2017-02-22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591執623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避執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翁錢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林維生借款本金285萬元及逾期利息(計算方式為:以285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照年息6%計算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柳為忠、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0元,公告費690元,合計31490元,由被告翁錢華、柳為忠、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擔,此款項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翁錢華、柳為忠、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