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0508執117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翁錢華 | ||
立案時間 | 2016-04-21 | ||
發布時間 | 2017-11-2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8執117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939萬元,利息、罰息、復利336743.03元(利息、罰息、復利暫計算至2015年8月6日,之后按照《授信額度合同》及借款借據約定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律師費損失181501元。 三、若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債務(包括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有權就被告蘇州漢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上下強制對流平彎鋼化玻璃機組1臺、新型雙室上下強制對流平鋼化玻璃機組1臺、全自動涂膠機1臺、夾層玻璃生產線1套、鋁條框自動折彎機1臺、鋁條框自動灌裝機1臺、自動丁基膠涂布機2臺、中空玻璃生產線1套、鋁條切割機1臺、鋁條框移送機2臺、密封旋轉工作臺2臺、Low-E玻璃除膜機1臺、分子篩自動灌裝機2臺、鋁條框自動折彎機1臺、鋁條框自動折彎機1臺經過協議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最高債權額100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 四、被告吳江市兆豐織造有限公司、翁錢華、柳為忠對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結欠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81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9418元,由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蘇州漢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吳江市兆豐織造有限公司、翁錢華、柳為忠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8381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9418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