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蘇0281執995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尹建 | ||
立案時間 | 2021-01-28 | ||
發布時間 | 2021-06-04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281執995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貨款548萬元及該款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二、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保全擔保費0.8萬元。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59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56594元(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本院退回),由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向本院交納(開戶名稱:江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開戶賬號:016601320100076432;開戶銀行:江陰農商銀行營業部)。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同時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