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贛0823執525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劉灣 | ||
立案時間 | 2020-09-07 | ||
發布時間 | 2020-11-2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贛0823執525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峽江縣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峽江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灣、郭宇嬌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所欠原告吳輝輝借款本金55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日起計算至還清日止); 二、被告劉灣、郭宇嬌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吳輝輝律師費4000元,支付保全保險費554元; 三、被告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劉灣、郭宇嬌行使追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340元,減半收取為4670元,保全費3290元,合計7960元,由被告劉灣、郭宇嬌、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