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內0105執恢22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吳正見 | ||
立案時間 | 2018-04-25 | ||
發布時間 | 2018-05-02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8)內0105執恢22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南周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劉杰退場費人民幣50萬元及利息37162.5元(從2010年5月1日暫計算至2011年11月30日至,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二、被告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上述馬南周付款的連帶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50元,(原告已預交),原告劉杰負擔1104元,被告正見公司負擔4373元,被告馬南周負擔437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