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內0102執恢47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吳正見 | ||
立案時間 | 2020-07-03 | ||
發布時間 | 2020-12-23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內0102執恢47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振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唐山市豐潤區隆康商貿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8893845元及違約金人民幣8831377.8元【未付鋼材噸數2002.58噸×882天×5元(從2012年05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151元,由被告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振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