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蘇0205執恢23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葛永新 | ||
立案時間 | 2020-01-08 | ||
發布時間 | 2020-02-12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205執恢23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翠竹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盛基公司支付貨款127970元并承擔該款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50%的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二、駁回盛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60元減半收取1430元,由翠竹公司負擔。(盛基公司同意其預交案件受理費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翠竹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給付盛基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30201292000248。(此頁無正文)代理 |